关于印发《如皋市城镇居住小区详细规划审定要点(2015年版)》的通知 |
文章类型:
政策法规
加入时间:2015-4-22 16:20:13 |
|
|
|
皋规发〔2015〕16号 关于印发《如皋市城镇居住小区详细规划审定要点(2015年版)》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设计单位: 现将《如皋市城镇居住小区详细规划审定要点(2015年版)》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如皋市城镇居住小区详细规划审定要点(2015年版) 如皋市规划局 2015年4月2日 附件:
如皋市城镇居住小区详细规划审定要点 (2015年版)
根据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现就我市城镇居住小区详细规划的设计审定提出如下要点: 一、审查设计单位是否具有规划编制资质。 二、核查规划用地范围是否符合出让红线,所涉及的四周道路红线是否准确,用地红线界外建筑是否符合现状。 三、依据规划条件,核对详规有关技术指标(如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商业建筑面积等),对每幢建筑物的基底面积、建筑面积进行列表(核发规划许可证时应每幢对应核查)。核算建筑密度时,特别要注意阳台是否落地,底层车库外墙是否占用阳台下方空间。核查单体建筑平面与规划总平面是否一致。 四、审查规划总平面布局是否合理,公建配套是否齐全,交通组织是否得当,建筑立面色彩、造型是否富有特色,是否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退道路红线是否满足规划条件等,临主(次)干道、重要节点的建筑单体方案有多个时,应说明每个方案的设计构思,供审定时参考。 五、规划总平面图要标注出建筑物自身及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建筑间距要充分考虑建筑物外墙装饰和保温层厚度(建筑设计说明中要标注该厚度);绿地范围要有明确的界线(地下室屋顶绿化覆土厚度不低于0.80米方可计入绿地率)。 六、物业服务用房按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4‰配备,应设置在住宅小区中心区域或住宅小区出入口附近、方便业主使用的地方,不得设置在地下;设置在住宅楼内,应当具有独立的通道(不得将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棚、车库、人防工程、室内不足2.2米的房屋计入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社区管理用房按照不低于20m2/百户的要求配置,可与物业管理用房毗邻。新建住宅小区按30m2/百户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社区管理用房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在总平面图和建筑方案中明确具体位置和建筑面积。 七、公厕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要对外的必须临路设置,小区内部配建的公厕可结合物业管理用房、小区公共活动中心设置。 八、供电部门确定的中压开关站、配电室应在规划总平面中明确位置,与周边整体环境相协调,满足环保、消防等要求。 九、停车泊位应明确地上(含底层汽车库)和地下车位数量;充分利用地下空间,结合人防工程,设置地下停车场,满足小区停车需求。小区内车行道路宽应设置为6.0~7.0m(考虑路面停放一辆小型汽车并满足消防通道要求)。高层建筑应根据规范要求设置消防登高场地。沿城市道路建筑后退部分的地面应采用石材铺装。 十、注意本小区建筑(特别是高层建筑)对相邻地块已建住宅的日照影响,高层住宅应有日照分析图。 十一、小区会所应满足老年、青少年活动需要,公共绿地中配建户外健身、游憩活动设施。 十二、设计方案应当有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建筑节能达到65%的标准;12层以下住宅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器,12层以上若要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也应统一设计、安装。 十三、建筑设计说明应明确外墙色彩、材质(核发规划许可证时应核查建筑施工说明是否与审批方案吻合)。 十四、在不影响居民生活的前提下,高层住宅的顶部、墙体轮廓应设置照明系统,丰富城市居住小区夜间景观。 十五、临街商业建筑在方案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广告位。 十六、出让地块容积率计算时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和《江苏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如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已经出让地块容积率计算按出让时规划条件的要求执行。
|
|
出处:如皋市规划局 |
|
|